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的就业援助工作,决定于2008年3月开始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家庭劳动力申报认定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请于2008年3月份开始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申报: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
凡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无一人就业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经初审公示7天后报天台就业处确认,对其中的失业人员,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个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视为城镇“零就业家庭”。
2.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申报认定
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一定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可持农村低保户证书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天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2008年3月1日